
回公司拿私人物品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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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30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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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第 767 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是本件可能尚需釐清您進入公司拿取私人物品有無經過公司同意?以及進入公司有無其他目的?倘未經過公司的同意,公司亦無侵害其權益,刑事部分是可能會有侵入住宅罪嫌之適用,民事部分可以訴請排除侵害;再者,需釐清公司提告竊盜罪之證據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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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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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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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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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返回公司的時間點距離離職日已經有相當期間,對公司來說不可能容任離職人員隨意進出公司,且並非認識櫃台人員就有權利進入公司領域,而是應當聯繫公司取得公司管理層之同意後才能進入公司。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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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Jack 的發言內容:
我在9/25 於南方莊園渡假飯店 離職 我於12月回公司拿回私人物品被 ... (恕刪)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受讓人誣指侵占,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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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生經營權糾紛,員工無辜遭申告涉犯侵占罪嫌,本所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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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結算不清,被訴侵占,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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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假不了~借名登記名義人於契約終止後履行移轉義務,遭債權人提告毀損債權罪,經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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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為爭產,遭胞兄誣指訴偽造文書及詐欺,本所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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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糾紛遭訴詐欺,律師協助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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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士、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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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司法鑑定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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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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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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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璧成 (趙璧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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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4-01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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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因您已非該公司所聘僱之員工,因此您進入公司拿取私人物品需經過住宅主人即公司的同意,倘未經過公司的同意,則可能會有侵入住宅罪的嫌疑。
2、 至於竊盜罪,刑法上之竊盜罪的構成要件,須所竊取者為他人之動產,如果是自己的動產,並不成立竊盜。
3、 相關規定:
(1) 刑法第320條規定:
「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而違法去竊取他人「動產(錢財、物品)」的人,就是觸犯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2) 參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84號判決意旨:
「惟按刑法上之竊盜罪之構成要件,須所竊取者為他人之動產,始足當之,所謂他人之動產,係指他人所有之動產者而言,如為自己之動產,並不因設定質權或因其他原因交付他人佔有中而謂為他人之動產,縱對此項動產為竊取,亦不成立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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