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簽署了不合理的合約

- 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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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7-27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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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同事之間的私下互動(2025年上半年) 在工作期間,曾與一位同事有私下互動,在互動過程中,我因個人經濟困難,曾多次向對方借錢,但對方皆未同意。 雖然我事後有表達「沒關係,已經幫忙我很多了」等語句,仍可能造成對方心理壓力與困擾。 該同事後來出現吞藥自殺等危險行為,公司因此介入處理此事。 雇主於6月初約談並指責我(2025年6月初) 約於6月初,公司主管與老闆約談我,說明該同事因我的私人行為造成精神狀況失衡,已無法履行工作合約,公司因此損失一名員工。 雇主指出:「你個人的行為導致公司損失與同事無法履約,已構成違約」,要求我簽署延長四個月的勞動契約(至10月底),作為補償。 並告知若不簽署,公司將「追究責任」或「求償」,言語中出現明顯壓力與責任暗示。 當下心理狀態: 面對這樣的指控,我非常自責且內疚,感覺自己間接造成他人傷害。 因無法即時理解自己的法律權利,也擔心被提告、求償,陷入高度焦慮之中。 最終在無法思考與判斷的情況下,簽署了延長4個月的契約。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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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您可以向當地的勞工局、檢舉,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2、針對被強迫簽署的契約,您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撤銷該契約
3、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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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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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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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7-27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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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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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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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勞動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勞工局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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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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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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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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