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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的事情我能怎麼自救??

  • natalieb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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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08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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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
  • 車禍是去年的12月24日發生的。  對方從我右邊超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撞到我

    害我撞到左側的護欄導致腿被機車壓到輕微骨膜異位。  對方則是留院觀察,診斷是多處擦傷

    兩次到海山交通隊調解不成。我提出請對方賠償我3千元。

    但對方不肯賠,說他沒有錢,家裡還有老婆小孩要養。

    僅表示願意接受各自負責醫藥費用。  當時並沒有寫下書面的和解書。

    誰知道半年後對方於刑事案件要截止的前3天對我提出告訴。

    當我收到傳票時,早已過了可以對他提出刑事告訴的期間了。

    對方在開庭前的調解對我提出14萬的賠償要求

    說他這半年來,  因為膝蓋跟腳不舒服看中醫推拿,

    還有公司以他受傷為由減他半薪, 老婆沒工作,小孩3個開銷大...等等。

    但我不知道是不是我眼睛有問題, 因為他走進來的時候明明腳就是正常的。

    而且也沒有任何醫師診斷證明他的腳有問題。減半薪也是他講的,

    也沒有提出薪資轉帳證明等等具體的證據

    我爸陪我來的時候,還親眼看到他換了台重機騎來。 腳有問題的話,還可以騎重機嗎?!

    我問過很多人,她們都說我被坑了。我第一次開庭聲請鑑定

    結果是"雙方各執一詞,車損不明顯無法判定"

     接下來要第二次開庭了...請問我能做甚麼自救?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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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09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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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 (1)  如果依您提到的車禍是在”去年”的12月24日發生的,由於提起刑事告訴的期限是「知道犯人後6個月內」,所以告訴期限應該是今年6月23日,所以您應該還能提起過失傷害罪告訴的。但是如果是”前年”12月,就真的已經超過告訴期間,那確實是沒有辦法向對方提起刑事告訴。不過您還是可以在車禍後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對方因過失超車行為導致您身體受傷,所以對方必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您可以請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用、車輛損害維修費用等因為車禍而生的支出與損害。

    (2)   如果本車禍是因對方過失超車所造成的,而且您又毫無過失的話,對方是無法主張向您請求賠償的。所以建議您主張自己對於車禍並無過失,要求交通事故鑑定釐清事故責任,並提起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民事賠償

    (3)   對方請求中醫推拿費用,您可以主張這是民間非正統療法,並非醫療費用,所以不得依此請求賠償。因受傷減半薪的部分也要對方確實舉出薪資書面證據,畢竟口說無憑。至於老婆沒工作、家人需要照顧這點,由於與車禍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所以基本上對方請求就此點亦是不合理的。

    (參照刑法第284、287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18、184、191條之2、193、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