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的事情我能怎麼自救??
- natalieb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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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08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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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是去年的12月24日發生的。 對方從我右邊超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撞到我
害我撞到左側的護欄導致腿被機車壓到輕微骨膜異位。 對方則是留院觀察,診斷是多處擦傷。
但對方不肯賠,說他沒有錢,家裡還有老婆小孩要養。
僅表示願意接受各自負責醫藥費用。 當時並沒有寫下書面的和解書。
誰知道半年後對方於刑事案件要截止的前3天對我提出告訴。
說他這半年來, 因為膝蓋跟腳不舒服看中醫推拿,
還有公司以他受傷為由減他半薪, 老婆沒工作,小孩3個開銷大...等等。
但我不知道是不是我眼睛有問題, 因為他走進來的時候明明腳就是正常的。
而且也沒有任何醫師診斷證明他的腳有問題。減半薪也是他講的,
我爸陪我來的時候,還親眼看到他換了台重機騎來。 腳有問題的話,還可以騎重機嗎?!
結果是"雙方各執一詞,車損不明顯無法判定"
接下來要第二次開庭了...請問我能做甚麼自救?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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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09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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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依您提到的車禍是在”去年”的12月24日發生的,由於提起刑事告訴的期限是「知道犯人後6個月內」,所以告訴期限應該是今年6月23日,所以您應該還能提起過失傷害罪告訴的。但是如果是”前年”12月,就真的已經超過告訴期間,那確實是沒有辦法向對方提起刑事告訴。不過您還是可以在車禍後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對方因過失超車行為導致您身體受傷,所以對方必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您可以請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用、車輛損害維修費用等因為車禍而生的支出與損害。
(2) 如果本車禍是因對方過失超車所造成的,而且您又毫無過失的話,對方是無法主張向您請求賠償的。所以建議您主張自己對於車禍並無過失,要求交通事故鑑定,釐清事故責任,並提起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民事賠償。
(3) 對方請求中醫推拿費用,您可以主張這是民間非正統療法,並非醫療費用,所以不得依此請求賠償。因受傷減半薪的部分也要對方確實舉出薪資書面證據,畢竟口說無憑。至於老婆沒工作、家人需要照顧這點,由於與車禍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所以基本上對方請求就此點亦是不合理的。
(參照刑法第284、287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18、184、191條之2、193、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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