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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提出補償後因無法配合,不理睬是否會有責任

  • 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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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13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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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賣家販售二手物,因記錯原價,故販售價格稍高(未高於原價) 買家收到物品後表明原價並非如此昂貴,賣家原先表示因個人疏失願意承認錯誤並退款部分金額,但因退款方式談不攏,是否可拒絕退款? 賣方觀點:售價並未超過原價或接近原價,原先提出補償方式因買方無法配合,一來一往身心俱疲,故想不予理會,是否會有法律責任?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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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13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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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有無瑕疵擔保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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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16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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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5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鄉親若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各項的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民刑事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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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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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17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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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1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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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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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19 10:55 最後編輯日期:114-11-19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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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1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依您所述屬民事問題,建議持續良性溝通及本於誠信盡早退款,倘仍有疑慮,建議直接委由律師發函提出和解條件以求自保。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 律師親自回覆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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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2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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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物品的價值屬於重要事項,您給予錯誤資訊,將涉嫌詐欺罪,如果拒不處理,可能遭報警提告,屆時您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購買價格為1萬元,或是可能搞錯的證據。

    2、因為您已經承諾要退款,如果不履行,對方可以向法院訴請我方依約給付。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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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2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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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不予理會,待對方提告,再準備答辯。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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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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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6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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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7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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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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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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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06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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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盡量協調處理,避免不必要之訴訟糾紛。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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