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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負責人過世 繼承人想解散公司

  • kin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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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16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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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公司唯一股東過世

    負責人之繼承人僅想繼承不動產及存款等等

    但是都不願意繼承公司想直接解散公司

    有問過市政府要如何辦理

    下方為請教市政府人員所寫的同意書內容

    本公司原股東xxx死亡,其尚未辦妥繼承,經全體繼承人即日起解散
    並選任xxx為清算人

    請問這樣是可行的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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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16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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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無法只就被繼承人特定遺產繼承,須就被繼承人所有積極及消極遺產繼承,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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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18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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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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