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老闆要求不得從事相同的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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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2-05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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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補習班任職期間曾掃瞄教材資料以方便使用,存在隨身碟裡,後來被老闆知道,老闆要求交出隨身碟就不予追究。交完隨身碟並於10月底離職,但事後老闆仍反悔,怕我至其他補教業任職,或開設補習班(我的職位是主任),於11月中要求我簽一份三年內不能至其他補習班任職及開設補習班。但我拒簽,因此收到存證信函,內容大致說我未經同意拷貝、掃描其文件。如我洩漏其資料,需賠償。並限定我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於XX校,週遭三公里內開設或任職其他相關類似補習班。若以上事情查證屬實,得按離職三個月平均月薪24倍賠償。目前打算再去其他補習班工作,老闆已寄存證信函,卻又於昨天要求我去簽保密協定,他說不簽的話就要告我。 想問:1. 其補習班的資料我已全數歸還(隨身碟在他那裡) 2.於10月底離職,現在才要求我簽保密協定?拒簽有理嗎?簽了有法律效用嗎?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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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條款或競業條款 還是本身行業要有保密必要性 以及限制內容是否合理 是否有補償措施等 去認定該條款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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