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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出售期間市場貶值,可以請求債權人補足剩下金額嗎

  • 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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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31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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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朋友前年用遊戲中的物品當抵押品

    (4年前借了十幾萬用很慢的速度歸還且沒有收到利息)

    於去年4月-12月每月的金額都沒有按時歸還,

    於是我在12月跟對方告知我接下來會將抵押品出售,

    中間只有空處理一部分且物品到這個月價格持續貶值與市場交易不熱絡,

    想詢問我可以請債權人補足剩餘的款項嗎?

    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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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31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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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515條: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526條: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本件需釐清兩造有無債權債務契約?倘有證據可以證明,您可以向民事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並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以防對方脫產,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