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國租車跨境費糾紛

- eil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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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12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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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們家庭於去年7-8月前往德國旅遊,8/4至8/19跟Europcar公司租車原本規劃只在德國境內旅遊,但因為在德國捷克邊境找不到住宿,所以跨境到捷克住宿2晚。因為我們第一次去德國時(2019),也去了法國、瑞士及奧地利,並沒有被要求繳交跨境費,所以不知道有這個費用。還車時,租車商也沒有要求我們繳交。今年2月我收到一份自稱是律師的email,要求我們繳交約326歐元跨境費。在他給我們的附件中顯示一開始費用是59歐元,後來一直增加到326歐元。但我們從未收到他們(Europcar)要求我們繳交的通知。他們竟然延遲了6個月才透過一位律師通知我,卻要求我繳交非常高的費用。2月份收到通知後,我聯絡Euprocar客服詢問,他們給我另一個聯絡人(Ecollect)資訊。我傳了3次email詢問,但他們都沒有任何回覆,讓我十分擔心。經過查詢確認該位律師是德國合法律師後,我開始跟他互動。他提供我Europcar 及Ecollect給我的email檔案,但email的[status]是[accepted:processing],該律師堅持是我的責任去查垃圾信箱。後來我請他提供[delivered]的證明,表示我的確有收到他們的通知(事實上沒有),但他們卻沒有提供,只告知我願意將費用降低為200歐元,要求我要立刻支付。我一直跟他們表達我願意立刻支付合法的跨境費,只要他們提供我證明[delivered],但他們只將所有的責任推給我。
想請問大家,這樣是合法的嗎? 我應該如何處理呢?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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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12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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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租賃契約內容為何?有無跨境費用?契約發生糾紛時,管轄權為何者?本件因涉及涉外民事,我國應非有管轄權,您可以先請租賃公司提供契約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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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13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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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要回歸契約約定,建議您要詳細確認契約條款,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悉,可以委請律師協助審閱。
2、縱使該律師是合法的,也需要確認其確實受到業者授權才能與對方協商,並且應該達成協議之後再付款。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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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14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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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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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瑀 (陳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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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18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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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一般歐洲大型租車公司的定型化契約中,通常都有針對跨境約定之條款,建議您可委由律師協助審閱合約,確認這 59 歐元的本金在合約上是否必須支付。
2. 若對方無法提出曾有合法送達催繳通知之證明,您可以毋庸負擔該遲延費用,建議可委由律師協助撰擬正式函文回覆,拒絕支付該筆延遲費用,並與對方協商後續應如何處理。
若您需要進一步協助,請洽line: @lawyeryu(請記得加@),由陳瑀律師親自回覆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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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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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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