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菸酒行打工-要簽員工連帶保證書??

- aprol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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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27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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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找一個菸酒行的打工,公司要求我寫員工連帶保證書。我理解這是對於店家的保障,但內容些微的過於草率並且內容過於偏袒公司方,請問能怎樣建議公司改寫保證書內容,以下為連帶保證書內容,另外公司方要求保證人提供身分證影本,這部分是否會過於要求了呢??
本人____願意擔保____君在xxxx有限公司服務,對以下規定皆已知悉,並予以同意:
於任職期間,如有違反櫃公司規章、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及侵害貴公司利益(包含虧短公司款項、貸款及侵占財務或圖利他人,或偷竊、破壞公司財產),以致貴公司遭受損失等情事,本連帶保證人願負完全賠償責任並放棄先入抗辯權,絕無異議。
先提前謝謝提供意見的律師們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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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28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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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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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29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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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擅長契約審閱,經驗豐富
1、依照您的資料來看,簽署後對您的責任過重,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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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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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03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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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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