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入職, 但公司要求簽提供蒐集病歷同意書, 不想提供該怎麼做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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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5 22:43 最後編輯日期:115-07-15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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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需釐清公司收集資料之理由為何?倘您認為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或相關法律規範,您可以向在地勞工局處申訴,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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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6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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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司不能強迫簽立同意書,倘若因此給予不利益,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2、依據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公司不能要求員工給予跟就業無關的個人隱私資料,因此,跟就業無關者您可以拒絕提供。
3、就您所述的狀況,一般公司還是會有基於處理病假、職業災害給付等需要員工提供病歷資料的需求,所以單就這個同意書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不過公司仍然不能強迫您簽立,也不能要求與就業無關的病歷資料。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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