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交屋機車位二工不合法遭塗銷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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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10 19:05 最後編輯日期:115-08-10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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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不動產買賣糾紛問題,經驗豐富
1、建商銷售時的車位因二工違法遭塗銷,屬未依約履行之重大瑕疵,是建商責任,與管委會成立無關。
2、住戶可依買賣契約主張建商債務不履行或瑕疵擔保責任,要求改善、賠償或減少價金。若銷售時隱瞞,恐涉及民法瑕疵擔保及消保法責任。
3、建議受影響住戶團結,共同要求建商提出具體合法方案。可委託律師發函催告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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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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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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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10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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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買方有無簽屬二工同意書?倘無,建商可能會有刑事及民事上之責任,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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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11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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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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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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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11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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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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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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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屬於公設,所以建商確實需要跟管委會協商處理並點交。
2、要變更使用目的不容易,如果無法變更,就是變更違約賠償。
3、現階段還是應該先發存證信函給建商,並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與建商協調解決方式,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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