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請教律師:中古車買賣契約想解約,對方要求加倍賠償是否合理?

- 姿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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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13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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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律師,我遇到中古車買賣契約的問題,想確認如果我現在不想繼續出售車輛,對方要求我支付30,000元,是否合理,以及有沒有其他處理方式。
事情經過如下:
我原本有一台車要出售,後來與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認證中古汽車買入合約書」,我是甲方(賣方),某汽車為乙方(買方)。
簽約時雙方約定的車輛及價格等條件都寫在合約內,另外合約第七條有約定:
「合約成立後雙方不得違約,若甲方違約不賣時應按已收之款項加倍償還乙方;若乙方違約不買或無法於約定期限內付清款項時,甲方得以沒收乙方之所付之款項,並有權收回車輛。」
目前的情況是,我現在改變想法,不想把車賣掉了,想把車留下來。
對方告知我這樣屬於違約,依照合約第七條,如果原本已支付10,000元,需加倍返還,要求我支付30,000元違約金。
目前車子尚未交付給對方,車輛仍在我這邊。
想請教幾個問題:
- 依照這份合約第七條的約定,對方要求我支付加倍違約金是否過高?
- 這筆30,000元究竟屬於「違約金」、「定金加倍返還」,還是其他法律性質?
- 如果契約確實約定加倍返還,但30,000元相較於對方實際損害可能過高,是否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
- 因為目前車子尚未交付,這會不會影響違約責任或對方可以請求的金額?
- 如果我現在願意依照契約處理,但認為30,000元不合理,是否可以先與對方協商較低的金額?還是對方可以直接依契約要求30,000元?
- 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對方表示要寄存證信函或提告,我應該注意什麼?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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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13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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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轉讓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再者,本件倘可歸責於您無法履行契約,依據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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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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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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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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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 依照這份合約第七條的約定,對方要求我支付加倍違約金是否過高---這個主要要看您是在地約之後多久要求解約,並衡酌對方的損失,不能一概而論。
- 這筆30,000元究竟屬於「違約金」、「定金加倍返還」,還是其他法律性質?--屬於違約金。
- 如果契約確實約定加倍返還,但30,000元相較於對方實際損害可能過高,是否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可以這樣主張,但是法院是否准許就由法官決定。
- 因為目前車子尚未交付,這會不會影響違約責任或對方可以請求的金額?---無關。
- 如果我現在願意依照契約處理,但認為30,000元不合理,是否可以先與對方協商較低的金額?還是對方可以直接依契約要求30,000元?---可以協商,如果有協商成立,應該簽立和解書以避免爭議。
- 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對方表示要寄存證信函或提告,我應該注意什麼?---可以嘗試主動請消保官協助調處。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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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民法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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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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