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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律師:中古車買賣契約想解約,對方要求加倍賠償是否合理?

  • 姿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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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13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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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教各位律師,我遇到中古車買賣契約的問題,想確認如果我現在不想繼續出售車輛,對方要求我支付30,000元,是否合理,以及有沒有其他處理方式。

    事情經過如下:

    我原本有一台車要出售,後來與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認證中古汽車買入合約書」,我是甲方(賣方),某汽車為乙方(買方)。

    簽約時雙方約定的車輛及價格等條件都寫在合約內,另外合約第七條有約定:

    「合約成立後雙方不得違約,若甲方違約不賣時應按已收之款項加倍償還乙方;若乙方違約不買或無法於約定期限內付清款項時,甲方得以沒收乙方之所付之款項,並有權收回車輛。」

    目前的情況是,我現在改變想法,不想把車賣掉了,想把車留下來。

    對方告知我這樣屬於違約,依照合約第七條,如果原本已支付10,000元,需加倍返還,要求我支付30,000元違約金。

    目前車子尚未交付給對方,車輛仍在我這邊。

    想請教幾個問題:

    1. 依照這份合約第七條的約定,對方要求我支付加倍違約金是否過高?
    2. 這筆30,000元究竟屬於「違約金」、「定金加倍返還」,還是其他法律性質?
    3. 如果契約確實約定加倍返還,但30,000元相較於對方實際損害可能過高,是否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
    4. 因為目前車子尚未交付,這會不會影響違約責任或對方可以請求的金額?
    5. 如果我現在願意依照契約處理,但認為30,000元不合理,是否可以先與對方協商較低的金額?還是對方可以直接依契約要求30,000元?
    6. 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對方表示要寄存證信函或提告,我應該注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