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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知道有沒有被告

  • 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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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3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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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在臉書某一篇文留了言,沒有對廠商指名道姓,只說「有些廠商」慣用的不良手法,廠商在8/21發了律師事務所聲明,說已經委托律師蒐證,要對涉及加重誹謗跟公然侮辱的人提告, 我不知道對方是會去哪一間警局報案,還是去哪個地區的地檢署,我要如何查詢知道我有沒有被告? 一般來說我一個月內沒收到傳票,是不是代表較安全? 自8/21起算6個月後都沒事,是不是代表完全過關了呢?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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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3 14:29 最後編輯日期:115-08-23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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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61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妨害名譽案件,經驗豐富
    
    1、您的留言雖然未指名道姓,但如果其他人可以特定對象、或辨識指涉何人,仍然可以起訴加重誹謗或公然侮辱罪,這是重要爭點,並非只要對方發律師函就當然成立犯罪。
    
    2、案件是否被提告,目前無法主動查詢,因為警詢、偵查階段對外不公開,除非收到警局通知書、傳票,否則無從得知案件進度,也無法指定去哪個警局或地檢署查詢。
    
    3、告訴乃論罪有6個月告訴期間限制,自對方知悉行為人時起算,惟若對方尚未報案或案件仍在偵辦中,即使沒收到傳票不代表絕對安全,也不代表已經超過六個月就完全沒事,因為偵辦時間可能超過六個月以上,實務上仍需視對方實際提告時點與偵查作為判斷。
    
    4、如果需要協助自保,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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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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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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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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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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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最後,偵查不公開,就偵查時程及內容並無法得知,您可以去電向住居所地管轄地檢署查詢有無係屬案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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