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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知道有沒有被告

  • 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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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3 14:06 
  • 文章人氣:153
  • 個人積分:6
  • 我在臉書某一篇文留了言,沒有對廠商指名道姓,只說「有些廠商」慣用的不良手法,廠商在8/21發了律師事務所聲明,說已經委托律師蒐證,要對涉及加重誹謗跟公然侮辱的人提告, 我不知道對方是會去哪一間警局報案,還是去哪個地區的地檢署,我要如何查詢知道我有沒有被告? 一般來說我一個月內沒收到傳票,是不是代表較安全? 自8/21起算6個月後都沒事,是不是代表完全過關了呢?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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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3 14:29 最後編輯日期:115-08-23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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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6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妨害名譽案件,經驗豐富
    
    1、您的留言雖然未指名道姓,但如果其他人可以特定對象、或辨識指涉何人,仍然可以起訴加重誹謗或公然侮辱罪,這是重要爭點,並非只要對方發律師函就當然成立犯罪。
    
    2、案件是否被提告,目前無法主動查詢,因為警詢、偵查階段對外不公開,除非收到警局通知書、傳票,否則無從得知案件進度,也無法指定去哪個警局或地檢署查詢。
    
    3、告訴乃論罪有6個月告訴期間限制,自對方知悉行為人時起算,惟若對方尚未報案或案件仍在偵辦中,即使沒收到傳票不代表絕對安全,也不代表已經超過六個月就完全沒事,因為偵辦時間可能超過六個月以上,實務上仍需視對方實際提告時點與偵查作為判斷。
    
    4、如果需要協助自保,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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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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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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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最後,偵查不公開,就偵查時程及內容並無法得知,您可以去電向住居所地管轄地檢署查詢有無係屬案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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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4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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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此外,任何訴訟案件,都是「先程序、後實體」的判斷法則。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同時,費用方面,可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處理,最重要的是要趕緊掌握證據、釐清事實。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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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4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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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提告之後,一般而言數週就會會通知你。

    2、不過您現在想何時接到通知的實益不大,應該先保留相關證據確認是否真的構成名譽侵害,有的話應該嘗試對方和解,如果有答辯空間,則應該委請律師辯護或是準備答辯狀,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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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4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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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8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即使已經超過了六個月也不一定能保證完全沒事,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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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5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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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9406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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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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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5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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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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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哲軒 (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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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7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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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 │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38號
  • 您好,依您描述:

    1. 目前無法直接查知對方是否已提告,可留意後續是否收到警方或地檢署通知。
    2. 即使一個月內未收到傳票,也不代表對方未提告,刑事案件從提出告訴至通知當事人,仍可能需要一段時間。
    3. 告訴期間原則上是自告訴權人知悉犯人時起算6個月,對方在期間內提出告訴即可,實際收到傳票的時間可能會超過6個月。

    如有疑義,歡迎進一步諮詢。

  • 若有需求或疑義,歡迎進一步諮詢, Line:@lawcch 網站:www.lawyercc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