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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律追責防制

  • Y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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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24 08:52 
  • 文章人氣:40
  • 個人積分:2
  • 父母長期因財務糾紛不斷. 父親深信"別人想拿或已拿他們的錢, 母親則是來者不拒灑錢". 為此爭執不斷. 婚後數年開始各管各的財務.最近母親健忘傾向似乎加劇, 父親以此為藉口, 私自”保管” 重要證件, 銀行存簿及印章.

    父親方面問題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能不能加以追責或防制?

    1.偷竊, 希望無盜領: 母親抱怨銀行存簿及印章好像不見了. 最近回台發現父親有母親的銀行存簿及印章

    2.謊報搶劫, 但實質藉此扣留母親重要證件及防範母親獨自自由行動: Line 我說母親皮包被搶, 信用卡證件手機全部丟失

    3.失智妄想症: 這兩年常line 我鄰居車子照片, 說鄰居與母親有不軌, 藉機親近母親偷存簿印章, 或直接去提款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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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24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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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7448
  • 律師評價:2161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家事財產糾紛與監護權相關問題,經驗豐富

     

    1、父親擅自扣留母親證件、存簿、印章,若母親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此舉已侵害母親對自身財產之管理處分權,非合法保管行為,不能以「健忘」為由片面認定母親無自主能力,除非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否則父親無權代為決定。

     

    2、父親謊報搶劫並藉此限制母親行動自由、扣留證件,可能涉及刑法妨害自由相關規定,且若因此致母親財產受損或無法自由處分財產,母親可主張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若父親有侵占存簿印章私自提領款項情形,另涉侵占罪責。

     

    3、建議先蒐集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報案紀錄等證據,評估聲請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以釐清母親行為能力,同時可就證件遭扣留部分提出刑事告訴,並另尋民事途徑請求返還證件及損害賠償。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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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24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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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774
  • 律師評價:8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
      聯繫方式: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線上諮詢表單:https://reurl.cc/QEla20
      電話:02-7749-0629
      官方LINE ID:@159rwykq  
      Email:cjyang@zhuoyue.one
      IG搜尋:infinity_lawyer 
      FB搜尋: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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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24 16:09 最後編輯日期:115-09-24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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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9022
  • 律師評價:98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建議盡快透過律師評估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可行性,以維護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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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24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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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建議仔細、具體地蒐集、整理相關證據,儘速提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聲請;切勿大意,一旦錯過時機,事後才想要再舉證證明「以前」、「當時」如何如何,難如登天!
    證據方法方面,可以分為人證、物證(物件、文書)...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此外,任何訴訟案件,都是「先程序、後實體」的判斷法則。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同時,費用方面,可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處理,最重要的是要趕緊掌握證據、釐清事實。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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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24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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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再按「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需釐清您母親有無授權您父親?倘無,本件可能會有刑事偽造文書、及詐欺取材罪嫌之適用,惟須有證據證明,非單以可能假設為之,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母親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母親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