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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債權不存在

  • vincent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10-08 10:08 
  • 文章人氣:34
  • 個人積分:16
  • 由於多年前向銀行申請房貸,過程存在很多重大瑕疵

    我想要跟銀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或「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

    希望有成功案例的律師協助及諮詢.

    感謝.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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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10-08 11:0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7462
  • 律師評價:216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債權債務糾紛問題,經驗豐富

    1、提起確認之訴前,須先釐清當年房貸契約、抵押權設定過程究竟存在何種重大瑕疵,例如意思表示不自由、通謀虛偽、違反強制規定或債權已罹於時效等,不同瑕疵型態攻防重點完全不同,須逐一檢視您手邊的契約書、對保紀錄及銀行往來文件。

    2、若能證明債權自始不存在或已消滅,您可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或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並可一併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銀行若明知無據仍主張債權,亦可能涉及不當得利等民事責任。

    3、建議先全面蒐集並整理所有貸款相關文件,評估瑕疵態樣及舉證強度後,再決定提起確認之訴並視情況聲請相關保全程序,避免銀行先行強制執行。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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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10-08 17:5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9036
  • 律師評價:98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建議您盡快透過律師協助評估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或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等相關事宜,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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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10-08 18:4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7450
  • 律師評價:45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回覆 vincent 的發言內容:

    由於多年前向銀行申請房貸,過程存在很多重大瑕疵

    我想要跟銀行提起「 ... (恕刪)

    系爭權利不存在,原因有很多種,舉證責任義務也各有不同輕重分配,必須要審閱相關具體背景事實;無論如何,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此外,任何訴訟案件,都是「先程序、後實體」的判斷法則。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同時,費用方面,可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處理,最重要的是要趕緊掌握證據、釐清事實。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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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10-08 22:0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2206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借貸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抑或業已清償?確認不存在理由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