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據法跟民事請求權問題相關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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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10-08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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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繼承債務與票據爭議問題,經驗豐富
1、支票未記載發票日,依票據法規定本屬要式欠缺,票據權利恐有瑕疵;且支票已逾票據法所定權利時效(3年),姑姑已不能持此票據行使票據上請求權,但仍可能主張係借款債權存在,需另以民事借貸關係舉證。
2、關鍵在於您父親是否已清償或阿公是否已為債務免除之意思表示。口頭免除若無人證、物證,舉證上確有困難,但可從阿公生前言行、匯款紀錄、對話紀錄、通訊軟體訊息等間接證據拼湊佐證,民法上債之免除仍屬有效法律行為,不以書面為必要。
3、建議您先整理阿公生前相關往來證據,若姑姑執意於遺產分割時扣還此筆款項,可於遺產分割協議或法院訴訟中提出抗辯;拆屋還地訴訟部分涉及繼承人全體利益,您父親代為處理確認繼承關係訴訟所生費用,可依不當得利或委任法律關係向其他繼承人求償,惟仍需視個案協議內容而定。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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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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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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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10-08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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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您父親與祖父兩造借貸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抑或業已清償?再者,民事訴訟除第三審外並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本件需釐清您父親委任律師究係個人抑或全體繼承人之意思?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父親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父親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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