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隔夜酒駕車禍意外

- rocker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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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10-19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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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早上出門時,我前方機車突然急煞導致我方撞到對方後來前方跟我說是因為他的前方機車突然減速才導致他急煞、我方來不及反應雙方都有倒車跟皮肉傷等等但因為昨晚有喝酒,導致酒精尚未完全代謝掉我被驗出還有0.23的酒測值有跟警方說明我前一晚有喝酒的狀態警方也沒有請我現場做「酒後生理平衡測試」去筆錄時,警察有提到因為可能涉及公共危險之後可能需要透過開庭才會確認我發生車禍的狀態是否「不能安全駕駛」只有吊牌還未說到吊扣駕照的部分我想知道我如果之後開庭大概會面臨到哪些事項?是否有無不起訴可能?補充:做筆錄時思維清晰、回答流暢也精神良好目前也與積極和對方談和解中,對方態度也和善所以應該不會被告到過失傷害那邊第一次遇到這種事不知道如何處理,希望有經驗的相關人士可以回覆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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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10-19 18:39 最後編輯日期:115-10-19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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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16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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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驗豐富
1、酒測值0.23尚未達到0.25門檻,但仍可能構成刑法第185-3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共危險罪的情況,是否構成「不能安全駕駛」,實務上雖以此數值為重要依據,但仍可提出當時精神狀態清晰、應答流暢等事證,委託律師為您爭取有利認定。
2、您所涉及犯罪是公共危險罪,另對方受傷部分亦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需視對方是否提告,與和解進度有關;吊扣駕照部分則屬行政裁罰,與刑事程序分開處理。
3、建議您開庭前備妥當時身體狀況、工作狀態等有利事證,委託律師出面辯護,並由律師協助與對方積極洽談和解,若能達成調解或和解,對量刑及是否起訴均有實質助益。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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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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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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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10-19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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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是本件酒測雖未達刑法第185-3條第1項規定之九測值,惟仍須釐清有無地2項之適用:再者,本件您可能有應注意而未注意車前狀況之情事,倘有造成對方受傷,會有刑法過失傷害罪之適用;最後,倘您要與對方和解,可以具狀向地檢署陳明並聲請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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