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我因為工作不穩定的關係
所以導致欠費房租三個月了
之前有跟房東約定好每個星期會繳一些房租
可因為最近下雨工作根本不穩定
所以常常沒有去繳納
也因為沒辦法就跟房東說不然就直接去告我
然後現在房東要告我侵占跟毀損
這樣會成立嗎?
上個月有說月底前會把欠費的房租繳完
可實際上我只付了二千而已
這樣罪名會成立嗎?
如果毀約的話 加上強制執行
是否要再他存證性函裡說的14號前就要搬走?
如果沒有搬走會如何呢?
1.如果欠租超過兩個月 房東可以合法終止租約 2.不過房東還是必須依法定程序訴請你搬遷 3.存證信函應該只有終止租約 及通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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