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筆錄問題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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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17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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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偵查未完備前,原則上是可以依職權傳當事人來製作筆錄的,依法並無次數之限制,不過當然也不能太多次(通常最多2,3次)。但基於刑事訴訟有發現真實的原則,警方原則上不可以選擇性的向法院提出筆錄,而且基本上是要將”全部”筆錄送交檢察官。所以警方如果有作多次筆錄卻只提出其中一份,原則上已違反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公正義務之規定”。另外被告受訊問時,原則上會全程錄音,如果就警方提出之筆錄有所爭議時,可以主張有錄音紀錄可供參照。至於告訴人部份,則就沒有錄音,這時候如果做很多次筆錄,如果告訴人不想全部送檢察署,警察會問告訴人想送哪一份,因為告訴內容視為證詞的一部分,將為會成為法庭爭訟的依據,所以比較會有選擇性,但是按規定還是必須要全部送去法院。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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