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之程序(有民事調解書)
- B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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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2-13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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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並於101年10月3日開庭,開庭前有調解,
當時調解的結果是對方須於101年11月15日前匯金額11500元(被騙金額的一半)至我的銀行帳戶,
本以為事情就這樣落幕,等11月15日拿到錢後就結束了。
但對方直到今日都還沒有付款,
10幾天前已有打電話至法院詢問相關事宜,
所以前來詢問。
是要到哪個財政單位去申請並執行清查的動作呢? 是國稅局嗎? (我在新竹)
然後清查財產後,要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時,是各地方的法院都可以提出嗎?
還是要到原審理此案件的法院提出(板橋地方法院),
因對方年紀較輕(21歲),我猜測對方應該只有存款,沒有相關的不動產。
以上為題,再麻煩熱心的律師回答!!!
非常感謝 :)
- 林岡輝 (林岡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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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2-13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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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出的對方財產是否可以拿來當作標的物嗎?
原則上均可,除非為不得執行之標的,如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等。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故如查出來的財產為不動產者或存款債權者,原則上以該不動產所在地或該債權銀行所在地為聲請強制執行之法院。
- 林岡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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