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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nn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3-12 | 最近登入:10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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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之前於網路購買東西被詐騙,報警後有抓到人頭帳戶的擁有人,
並於101年10月3日開庭,開庭前有調解,
當時調解的結果是對方須於101年11月15日前匯金額11500元(被騙金額的一半)至我的銀行帳戶,
對方也因為已達成和解而獲得緩起訴之最輕的判決。
本以為事情就這樣落幕,等11月15日拿到錢後就結束了。
但對方直到今日都還沒有付款,
10幾天前已有打電話至法院詢問相關事宜,
他們告訴我要提出強制執行,但強制執行的細節我不是很清楚,
所以前來詢問。
我想請問提出強制執行時,要先清查對方的財產,
是要到哪個財政單位去申請並執行清查的動作呢? 是國稅局嗎? (我在新竹)
然後清查財產後,要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時,是各地方的法院都可以提出嗎?
還是要到原審理此案件的法院提出(板橋地方法院),
另外清查出的對方財產都可以拿來當作標的物嗎?如銀行的存款,
因對方年紀較輕(21歲),我猜測對方應該只有存款,沒有相關的不動產。
以上為題,再麻煩熱心的律師回答!!!
非常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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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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