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轉約聘相關問題
- 阿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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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09-30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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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目前在某外商公司任職契約工
但小弟今天收到主管傳來的消息
說人事部門說我國勞基法規定
契約工簽完第二簽就無法再續簽
要改為約聘制相對薪水也會調漲
以下是小弟在甲公司簽契約時間
第一簽3個月(去年9月)
第二簽6個月(今年1月簽)
第三簽6個月(今年6月簽)
問題:
1.小弟想問的是勞基法規定契約工真的只能簽兩次嗎?
2.今天為9/30我前3個月該調漲的薪資是否能夠向公司取得?
PS.第三簽開始時間為今年6月每月5號領薪資
3.如果公司以第三次契約簽完再轉為約聘制這樣會違反勞基法嗎?或我是否可以去做申訴呢?
4. 如果是公司人事部門的疏忽造成小弟薪資上調整的困擾該怎麼樣去面對處理最適當呢?
謝謝各位的觀看以及回覆!目前主管有幫小弟跟人事溝通但人事部的感覺是希望第3次契約到期再轉為合約制,至於該轉為合約部分的加薪也不想去支付!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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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09-30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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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勞動契約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也就是說,你後續雖然又簽了定期的契約,但是你的契約期間整個加起來已經超過90天,兩個契約間隔少於30天,當你與公司簽了第二個契約時,這個後面的契約已經將你整個契約(年資自第一個契約開始算)轉化成不定期契約。
換言之,根據你的陳述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你的勞動契約的保障早已經升級了(變成你所謂的約聘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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