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幾年前因?老闆資金有需求而向代書借款, 老闆要求我幫忙簽了幾張本票(我是共同發票人之一, 每張發票人約有三至四人, 其他發票人為老闆親戚, 麻煩的是我根本忘了簽了多少金額的本票), 並且也用了我的支票開給代書. 但事隔幾年, 老闆跑路了, 其他發票人也主張還不出錢. 代書便來找我要錢. 但這些錢其實我根本沒有經手, 而且我也無力償還所有的欠款. 請問律師在這種狀況下, 我有哪些動作可以做以保護我的權利. 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票據是採文義性,您若在票據上簽名,即應負票據責任,而本件既然您是發票人,則您應視與代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何以及就時效上予以抗辯,才能保護您自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感謝律師的回覆,
錢的部分我完全沒有經手, 我只有簽名而已@@, 這部分我能抗辯嗎?. 還是我要付完全清償的責任? 我可以和代書談部分負擔嗎? 那之後有辦法保護我自己代書不會再找我要剩下的欠款?
另外我可以向其他發票人求償嗎?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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