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想請教您以下兩個問題
問題1
甲方為法定房屋持有人
實質上卻是甲乙雙方共同分擔房屋貸款,
但卻是經由乙方每月固定現金轉交至甲方,再以甲方名義繳交
乙方如果提出申請共同所有,甲方不同意呢?
問題2
乙方同意其配偶進入,卻遭受到甲方的拒絕!
且使用受退去之要求,乙方配偶未離開是否構成私闖民宅?
換個腳色 乙方如果要求甲方男友離開,未離開是否構成私闖民宅?
1.除了所有人以外 重點應該在於是否有合法使用權限
2.縱使有出資 但畢竟名義上無法看出
在依民事訴訟確認前 還不是房屋所有人
況且對方可能主張那是只借款
借給名義所有人去繳房貸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除了所有人以外 重點應該在於是否有合法使用權限 & ... (恕刪)
& ... (恕刪)
謝謝律師
在請教律師
上述狀況 站在房屋持有人不允許的狀況
我有辦法尋求方式讓我的丈夫合法進入屋內嗎...
至於合法使用權.. 稱不上承租,這樣名義上來說只是暫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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