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借新還舊)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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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24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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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朋友為了償還原本的20萬元借貸債務,而另外新訂立了30萬元借貸債務。一般來說,他們的說法是當您朋友未償還30萬元借貸債務時,除非私人借貸公司和您朋友有另外約定原本的債務消滅,否則原本的20萬元借貸債務原則上仍會存在。既然原本的20萬元借貸債務存在,對方是可以要求您負保證人責任的。而且您們所簽的票據,如果尚未逾期,也未歸還,確實還是可以依票據關係請求的。除非他們就20萬元已訂立清償,而就30萬元再立新借款契約,而您並未擔任保人,這時當然可以拒絕,所以您要問清楚你朋友是上述哪種狀況。
(參照民法第32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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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24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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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不知您這裡所謂的20萬是否有開立票據?如果有開立票據的話,只要借貸公司手上仍然有票據,且票據尚未逾越消滅時效,仍然可以持以請求付款的。
2.另外就新借30萬元,民法上有兩種概念,一種是新債清償,一種是債之更改。
新債清償:民法第320條,新債務未清償,舊債務也不會消滅。
債之更改:最高法院91年度台簡抗字第49號判例,以新債務代替舊債務,舊債務因此消滅。主張上當然是主張債之更改對您比較有利,因就新債務產生時您並不知情,不會負擔保證責任。但實際上是哪一種情形還是要看您朋友當初與對方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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