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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

  • 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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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2-27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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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爸爸長期不負責照顧家庭有時還毆打和怒罵姐姐及媽媽,所以我與姐姐想幫媽媽辦理離婚,但有聽聞訴訟離婚可能最後要給對方(我爸爸)費用甚至我媽媽名下唯一的房子,家裡一切費用及我們學雜費都是我媽媽辛苦賺來的,實在不想給他!請問是否有辦法不給呢?
    最近姐姐被爸爸打有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所以在法院附近服務台聽聞有法扶會機構,
    但申請需『全戶』(含申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我們無法拿到我爸爸的相關文件(身分證影本及印章)請問是否就不能申請了?

    因我們家裡經濟雖我媽媽有一棟房子外就沒有額外的存款,我們自己賺的錢也要付就貸,深怕付不起訴訟費用。

    懇請協助幫忙,謝謝您!

  • 蔡律師 (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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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2-27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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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7 │ 律師證號:93臺檢證字第6383號
  • 1.房子是婚前財產的話,是不用分配的。

    2.那是指家戶所得。您可以打電話給當地法扶詢問如何聲請

    如果您覺得不清楚或還有疑問,可至本所網頁留言諮詢。

  • http://fatong.tw/
  • 蔡律師 (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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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2-28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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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794
  • 律師評價:257 │ 律師證號:93臺檢證字第6383號
  • 法律上對方可以請求分配,至於分配多少則由法官決定。當然還有其他方式可以合法處理,您覺得不清楚或還有疑問,可至本所網頁詢問或來電預約面談時間。

  • http://fatong.tw/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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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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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倘您父母親無法協議離婚,要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需有上開法定規範事由,法院方會裁判離婚,倘您母親要以不堪履行同居之虐待訴請裁判離婚,需有證據可以證明,惟須注意您與您姐姐並無法代替您母親起訴,須本人方能為之;再按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1030-4條: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剩餘財產部分並非以單一財產計算,需釐清您父母親兩造婚後財產何者較?較少者,方可請求,惟對於繼承或無償取得(贈與)部分係無法計算在剩餘財產分配,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母親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橋頭、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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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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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倘您父母親無法協議離婚,要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需有上開法定規範事由,法院方會裁判離婚,倘您母親要以不堪履行同居之虐待訴請裁判離婚,需有證據可以證明,惟須注意您與您姐姐並無法代替您母親起訴,須本人方能為之;再按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1030-4條: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剩餘財產部分並非以單一財產計算,需釐清您父母親兩造婚後財產何者較?較少者,方可請求,惟對於繼承或無償取得(贈與)部分係無法計算在剩餘財產分配,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母親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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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倘您父母親無法協議離婚,要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需有上開法定規範事由,法院方會裁判離婚,倘您母親要以不堪履行同居之虐待訴請裁判離婚,需有證據可以證明,惟須注意您與您姐姐並無法代替您母親起訴,須本人方能為之;再按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1030-4條: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剩餘財產部分並非以單一財產計算,需釐清您父母親兩造婚後財產何者較?較少者,方可請求,惟對於繼承或無償取得(贈與)部分係無法計算在剩餘財產分配,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母親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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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民法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倘您父母親無法協議離婚,要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需有上開法定規範事由,法院方會裁判離婚,倘您母親要以不堪履行同居之虐待訴請裁判離婚,需有證據可以證明,惟須注意您與您姐姐並無法代替您母親起訴,須本人方能為之;再按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1030-4條: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剩餘財產部分並非以單一財產計算,需釐清您父母親兩造婚後財產何者較?較少者,方可請求,惟對於繼承或無償取得(贈與)部分係無法計算在剩餘財產分配,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母親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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