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車禍和解書中「乙方拋棄對甲方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並不再追究甲方之刑事責任」的內容,想請教:
1.乙方真的會因為這樣的內容日後就無法再為任何民事或是刑事上的請求或告訴嗎?還是說民事的部份會受限制,至於刑事的部份不會受限制?
2.另外為保險起見,最好是不是應該在「乙方拋棄對甲方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並不再追究甲方之刑事責任」的前面加上,在「甲方賠償完○○○金額」後,「乙方才會拋棄…. 」,這樣對乙方比較有保障?
增加對方限期付款作為拋棄民事請求權及聲明不提起刑事告訴的條件,可以降低和解契約簽訂後對方不付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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