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侵民宅與竊盜罪
- 阿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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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1-08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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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入侵民宅與竊盜罪,
女方與男方為男女朋友並同居了一陣子,但因故分手後,男方不願整理女方東西,女方請男方丟掉其物品,但男方也不願意,表示請女方自行來取,並與女方約好後,會協助女方將其物品帶回女方家但女方因為不願男方見到她難過,也覺得分手後孤男寡女會很怪,故自行進入男方家將自己的物品取走(鑰匙要為分手前,男方提供給女方)
最後還留下3萬元當做之前買給他的東西的補償,也留下最後的卡片與生日禮物給男方,並將鑰匙放置隱密處請男方取回男方知道後表示,並已於警局備案,
並表示,女方如不回到男方身邊,將會提告入侵民宅與竊盜,這樣會影響女方的工作之類等等的話語
女方確實只有拿走自己的東西與男方之前贈送的禮品,並未帶走其他男方的東西男方表示,送給女方的東西為共同所有,女方不能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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