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解書內容
- 阿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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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1-11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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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肇事情形:
緣因2012年12月28日下午,甲方在乙方公司上班時,甲方因上班時間用棧板運送麵包籃發生倒塌壓傷意外,造成丙方雙腳小腿受傷,送醫後丙方小腿縫了58針。
三、和解條件:
茲鑑於事出意外,互願讓步,以息爭訟,經同意和解條件如次:
2甲乙雙方願意支付新台幣10萬元給丙方當作和解費用,10萬元
和解費內包括醫藥費,精神賠償,減少收入等等費用,日後丙方不可在向甲乙雙方要求任何費用。
3甲乙丙三方放棄刑、民事告訴權,如巳告訴應即具狀撤回,嗣後無論任何情形,三方本人及其親屬均不得提出異議或有任何要求,以及追訴情形,若違此約定,必須給付對方新臺幣20萬元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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