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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詐欺共犯的刑事責任

  • Glo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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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20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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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一下有關人頭帳戶這件事
    因為男友面試時被騙,帳戶被拿去當人頭帳戶,
    之後開庭時民事部分已解決,有賠錢給兩位受害者了,當時以為都結束了,
    結果前幾天又收到傳票,說是刑事部分的,

    所以想問一下,若是這樣的刑事責任會判刑多久?

    因為本身也是受害者,只是找工作而被騙,帳戶變人頭帳戶,還變詐欺共犯,
    那有辦法緩刑嗎?是要坐牢還是罰緩呢?

     

    以上,謝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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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20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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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詐欺屬於公訴罪,所以雖然民事已經和解,但刑事仍會判刑,但您們可以陳報民事和解,以便求取較輕之徒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蔡律師 (蔡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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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20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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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7 │ 律師證號:93臺檢證字第6383號
  • 這部分要看您刑事上是否已經起訴?如果沒有起訴,您是有機會求取緩起訴的。如果起訴,您也可以向法院請求緩刑。如果書狀不會寫,本所有提供代撰服務,歡迎電詢。

    如果您覺得本人回答詳細,請幫忙Google+1或臉書分享本所官網,若您還有法律問題,可於本所網頁上留言或來電免費諮詢,謝謝。

  • http://fatong.tw/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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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8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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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是本件需先釐清處犯罪地為何?倘無法得知,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法院為管轄;再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四項而犯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二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十三、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十五、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三十三條之罪。

    十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之罪。

    十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五項之罪。

    十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

    二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二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是實務上您男友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犯行之適用,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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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8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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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是本件需先釐清處犯罪地為何?倘無法得知,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法院為管轄;再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四項而犯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二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十三、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十五、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三十三條之罪。

    十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之罪。

    十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五項之罪。

    十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

    二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二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是實務上您男友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犯行之適用,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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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人氣: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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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是本件需先釐清處犯罪地為何?倘無法得知,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法院為管轄;再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四項而犯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二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十三、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十五、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三十三條之罪。

    十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之罪。

    十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五項之罪。

    十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

    二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二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是實務上您男友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犯行之適用,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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