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樣的情形構成甚麼罪?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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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4-19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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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上門鬧事之行為,如果有侵害乙方身體之情事,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乙方致生危害於安全,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如鬧事硬闖住宅的話,可能成立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若以強暴、脅迫的手段進行討債,亦可能構成第304條強制罪。另外除了刑法以外,還有可能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以下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3款強索財務等。基本上本事件究竟構成何罪,仍需看具體發生的詳細情形。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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