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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是否構成恐嚇取財?

  • 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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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6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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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 A女這樣構不構成恐嚇取財罪? 故事如下:

    B男哄A女做小姐 但實際上A女去了才發現很多規定都和B男說的不一樣
    但B男總是說他也是受害者 C男才是老闆
    所以B男只是傳C男所說的話
    照一些正常的判斷來說 A女認為B和C是合夥關係
    而因為A女有婚姻在身 上班時間常常備受影響
    B男和C男甚至以 "為了A女好當藉口"
    計畫如何陷害A男丈夫 讓他坐牢好讓A女工作時間可以更長

    因為得到的利益及工作上的事情都是平均分工以及獲得
    B男也拿過小姐的薪水去繳過自己欠的利息
    現在B和C男都在推卸責任
    而B男以一句 "老闆欠我三萬 我只是個馬伕" 來脫罪
    A女不知道找誰負責 就錄了一段A女和B男的對話
    過程是A女陳述一些事情 而B男在旁有 "恩恩" 的回應
    表示同意所陳述的內容 也有稍做一些解釋

    A女清楚這如果提告 應該是刑法 就算中途不告了也不能撤銷
    錄音檔內容也提及太多人 A女也擔心事情會很麻煩
    再來A女不希望她的工作被家人或是更多人知道
    所以A女想以錄音檔和B男私下金錢和解 來彌補這中間損失的金錢

    Q1.因A女只有錄音沒有錄影 這樣的檔案算證據嗎?
    Q2.A女聽說只要不是經過法律的第三證人和解 都能夠構成恐嚇取財 是真的嗎?
    A女也顧慮請警察當證人和解 會被要求公開錄音
    如果私下和解有簽定一式2份書約 雙方簽名蓋章 這樣的書約算成立嗎?
    Q3.在知識+看到一則例子:
    同事甲可能犯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
    主觀上,同事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客觀上,以威脅報料公司違法(行政法、民事法)及犯法(刑法-行賄罪)之事實和老闆乙偷情養小老婆的事情公開,意圖使老闆乙將財物交付之.
    (一)恐嚇報料公司違法及犯法的部分,由於這並不是社會上和法律上所容許的事,所以並無侵害到老闆乙及某公司的法益.
    (二)恐嚇報料老闆乙養小老婆及偷情的部分,由於這是老闆本身犯法之行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同事甲本來就得(得:可以要,也可以選擇不要)告知老闆乙的元配,所以這部分亦無侵害到老闆乙的法益.
    所以,同事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恐嚇(使對方心生畏懼)之手段,要求老闆乙將其財物交付之.同事甲觸犯恐嚇取財罪的構成要件該當,亦無阻卻違法事由,但為其無可責性,故同事甲並無成立恐嚇取財罪.
    那A女以提出告訴為要脅 將B男的犯法行為公開 希望B男能選擇私下和解
    這樣算不算構成恐嚇取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