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是否成立毀謗罪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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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7 14:25 最後編輯日期:102-02-07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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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臉書上所指陳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毀損特定人之名譽者,應已構成誹謗罪,又若僅僅是單純地抽象漫罵者,則是公然侮辱罪的問題。
不過總結來講,重點還是所謂的「影射方式」是否足以明確地讓其他閱聽之人得以因此獲悉足以貶損某特定人名譽的資訊,亦即這個資訊要與提告的被害人間是有一定明確的連結才行。
另外提醒您,不論是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均係告訴乃論之罪,若未提出告訴,檢警依法無法主動偵辦,務請注意告訴期間(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
刑事告訴不用繳交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求償則應按請求金額繳交裁判費,原則上約為請求金額的百分之一。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還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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