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100年6月8日發生交通事故。
目前傷勢頸椎神經根挫傷病變與創傷性椎間盤突出
採用的治療方式為
1 每日至署立苗栗醫院頸部牽引復健。
2 每三個月到台北慈濟醫院取得止痛藥、肌肉鬆弛劑的慢性處方簽。
因醫師無法給我確定的康復痊癒的日期
又因目前又快屆滿民事侵權行為兩年求償時效
請問
1 是否有法律依據可以提出部分和解 ( 醫師無法確定痊癒日期 )
2 每日復健的時間是否可以提出部分薪資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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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l.dropbox.com/u/54027843/chan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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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SDMAN6481 的發言內容: 本人於100年6月8日發生交通事故。 目前傷勢頸椎神經根挫傷病變與創傷性椎間盤 ... (恕刪)
目前傷勢頸椎神經根挫傷病變與創傷性椎間盤 ... (恕刪)
您的問題應該要拿相關證據給律師當面研判比較適當。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當地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然後到本所官網留言,我才會抽空回覆,謝謝。
你這種有後續性後遺症的狀況,再談和解時要多請求一點,
不然往後發生的費用都不能再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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