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以下是我父親因勞保局職災判定可恢復工作,但與實際不符在次重新送出資料審核,再期間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六項及本公司工作規則第六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本公司得不經預告,予以解雇,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予解雇。
想請問下列陳述,公司事合理的嗎,能有保障職災勞工做法?
我父親於103年10月4日判定為職業災害,但勞保局給職業災害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於103年10月4日至104月9月30日,父親還有繼續申請往後之職業災害職業傷害傷病給付,由於父親主要受損地方為「頭椎第三至四及第四至五節椎間盤突出併發急脊髓壓迫」主屬於神經外科、次要物理治療科,且一次開出診斷證明為3個月,直到105年4月27日(發文字號:保職簡第105021006907號),續請104年10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期間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時,經勞保局洽調臺端就診之相關病歷資料,送請專科醫師審查,據醫理見解,臺端所患於103年10月至104年9月30日休養期間後已可恢復工作,另外所患雙側腕隧道癥候群為退化性疾病核屬普通傷病,續請職業災害給付不予給付。
父親於103年10月至104年9月30日申請,當時未準備身經外科資料,只準備物理治療科資料,造成勞保在專科醫師審查有此判斷,但也在六十內提出補件且申訴文件遲到,「經臺大神經外科醫生判斷頸椎活動喪施,雙上肢及雙下肢仍遺有顯著運動障礙害且無明顯進步空間,研判已無進步可能,建議宜再休養一個月」。
公司同時收到此函,向要父親補足休假之程序,須補104年10月1日至105年5月11日,104年10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須補3個月部分仍然有法可以補足,但105年1月1日至105月5月11日,需補5個月根本無法補足,也向公司提出補假之問題,公司無任何回應與協助,也告知公司已向勞保局提出補件,最快也需105年6月初,才能有答復的,,上述公司在存證信函中尚未提出,公司依曠職為由,予以解雇終止勞動契約。
臺端於103年9月29日進行松毛蟲防治噴藥工作,因樹枝碰撞到頭部,身體項前頂到噴藥桿,反彈力到造成彭員脖子受傷,至「頭椎第三至四及第四至五節椎間盤突出併發急脊髓壓迫」經本公司103年41次幹部業務會議以職災處理,並以獲取勞保局103年10月4日至104月9月30日期間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在案。 本公司於105年4月27日收到勞保局來函(發文字號:保職簡第105021006907號)內文表示:臺端嗣以同一事故續請104年10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期間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時,經勞保局洽調臺端就診之相關病歷資料,送請專科醫師審查,據醫理見解,臺端所患於103年10月至104年9月30日休養期間後已可恢復工作,另外所患雙側腕隧道癥候群為退化性疾病核屬普通傷病,續請職業災害給付不予給付;即自104年10月1日起臺端就不得申請公傷病假,本公司人事管理員並於收文之後,多次電話通知臺端,105年4月27日起若不向廠務部提出請假,則應立即停止休假前來上班,也向臺端多次解釋本公司工作規則中有關請假之條文,並請臺端盡速依工作規則將請假程序補足,然至105年5月5日止本公司廠務部未接到臺端之請假申請,故邀請臺端於105年5月10日至本公司二樓會議室協商,當天本公司人事管理員當場也再次重申工作規則內第六十一條第五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工)達六日者,或一年內曠職(工)達十二日者,本公司得不經預告,予以解雇,且不發給資遣費;臺端也表示確有接獲通知,但因所患雙側腕隧道癥尚需復健治療,所以無法上班,會盡快向廠務部提出請假申請。 臺端請假應規定辦理,不應任連續多日不出勤,無故不出勤即應視同為曠職,臺端自民國105年4月27日至105年5月11日間共計15日未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六項及本公司工作規則第六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本公司得不經預告,予以解雇;本公司特函知臺端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予解雇,臺端日後行為均無任關係。 並於民國105年5月11日已將臺端之療健保、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以杜爭議。

今年因為不小心,撞上前方停紅燈的車子.對方的車子是貨車,車內駕駛當天去醫院檢查,照了電腦斷層,當天診斷書為輕微腦振盪及頸部扭傷。二天後,他又去醫院檢查,因為他頸部還是不舒服,所以醫生安排照MRI.當時醫生建議要開刀,但因為他水電工程的關係及醫生行程的原因,所以要到隔月才能再檢查,安排手術.其間,我有打電話或簡訊表明關心,並表示希望可以陪伴到醫院.也問為什麼要開刀,對方都沒說原因.有提到車子去檢查後,沒大礙,只有修檢費800元.其間我還是以電話,簡訊問他的狀況,直到一個月後,他突然簡訊說,他改到附近醫院再檢查,那家醫院就安排他開刀.我也立即在他住院當天,帶水果及紅包去看他.也一再跟對方道歉.這才知道因為傷到頸椎.我更是難過自責一直道歉.手術當天我也有到院,出院前一天也買營養品去探望,然後他太太說,因為換了三個人工關節,診斷書寫頸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壓迫,連住院要付七十萬,雖然有健保,但因為品質不好,所以改用自費的。我一聽,就快昏了,我心想怎麼賠得起.但又想,對方先恢復健康比較重要,之後再好好跟他們談。他只有住院4天,所以出院後,就以簡訊關心對方.也一直問是否可以去探望對方,但對方除了告知日漸康復外,也要我多保重.並沒同意我去探望。其間,我除了發簡訊外,也有打電話問候,直到手術後三個月,他終於同意談賠償.他請來律師與我談.我第一次跟律師講話,老實說,我覺得好可怕.因為他開口就一直在談我要賠償的內容,希望可以好好談,不要走到法院這一條路.目前,醫療費用要求71萬加上精神賠償15萬,因為要討個好數字,所以要求我付88萬.對方律師一直要求我提出賠償計劃.我一句話都說不出來.我一個月薪水才3萬.強制險可能才賠幾萬,我真的賠不起那麼高的金額.對方律師讓我覺得很可怕,一開頭就說他曾當過檢查官.所以我過程中,不太講話.談到最後,我們是說,先問一下強制險能賠多少,才先安全離開.我現在實在不知道要怎麼辦,我真的賠不起?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本案對方既然主張遭您撞擊受有「椎間盤突出」之傷害,關鍵在於「椎間盤突出」是否確實是您的撞擊所造成,法律上稱為因果關係之判斷,實務案例也有認定不成立的,如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48號民事判決:『所謂「椎間盤」係指連接兩椎體間的盤狀纖維軟骨結構,使脊椎可以在相當的角度之間活動,有如避震器的功能,而「頸椎椎間盤突出」症狀成因以退化、慢性勞損、工作姿勢不當、外傷等因素,均有造成之可能;經查,本件原告「頸椎椎間盤突出」是否為99年12月5日遭受被告廖德章置放於行李艙之隨身行李墜落擊傷所致,抑或因其他原因諸如退化、慢性勞損、工作姿勢不當、其他外傷等因素所造成,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因果關係存在,則此「頸椎椎間盤突出」是否係因本件撞擊所造成,即非無疑。 依民法規定,損害賠償以必要費用為限,自費與健保之差額部分可否請求,各案法院認定不同,如台北地院98年度訴字第1186號判決認為自費病房差額,屬原告自行願意額外支出之部份,非屬住院支出之必要費用;士林地院97年度訴字第776號判決則認為醫療費用之損害賠償不以健保給付項目為限,住健保病房或自費病房,係患者個人醫療之選擇,衡酌原告之病情及家庭經濟,住雙人頭等病房並未過度奢侈浪費,且陳霄峰需要特別看護協助照料,使用面積較大之雙人頭等病房,俾容納特別看護從事照護作業之空間,亦與常情無違。 對方可能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告訴期間為6個月,民事部分可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2年,從車禍發生之日起算,一旦逾期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主要因無夫妻之實及生病時未照顧我.詳細訴狀如下:.
一. 主張訴訟之標的: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以婚姻有重大裂痕為由,訴請離婚
二. 事實陳述:
1. 被告張妍羚與我游定承自民國90年一月結婚至今,行房次數平均一年不到一次.每次約她都有千百種理由拒絕我:你現在很髒,去洗澡.洗完澡他想睡.今天很累,大姨媽來,白天不喜歡,小孩子在家不方便,頭痛,肚子痛,全身有一點不舒服都不行. 2. 2012年1月份的某一個星期六,至今已經3年多.不僅是性關係,一些親密舉動,甚至連擁抱,都被他面帶厭惡地推開.即便從去年10月開始因此提出離婚訴訟至今,一樣拒絕任何親密行為 3. .2013年三月某一個晚上下雨後在家樓下騎機車閃小狗摔斷腿,坐在地上不能動,連路人都會好心幫我撐傘,幫忙叫救護車.但當我跟她說我摔斷腿要坐救護車急救去了.他跟我現在外面下雨,他不想出門了.那次住院三天,他除了來拿走機車鑰,就沒來看過我 4. 2014年228動肛門廔管手術,開完刀不到半小時,他就吵著要回家,之後住院4天都沒來看我.術後2個月的復原跟包紮傷口,全都是我自己做,他連我傷口看都沒看過.術後我自己傷口都只能自己包紮. 5. 今年1月1號4天連假,我頸椎椎間盤突出病發,在家裡痛的死去活來,他丟下我一人,帶著小孩去台北玩4天. 6. 今年1月29號動頸部椎間盤突出手術,住了7天院,他除了動手術完當天在醫院睡了4個鐘頭(睡飽就回家),之後只來兩天各待不到十分鐘就走了,我家到醫院的距離,機車不到5分鐘,他都不肯多花一點時間陪我.我現在算年輕,住院不需要太多照顧,他就已經愛理不理,等我老到臥病在床,到時候更不可能會照顧我. 7. 今年農曆年假6天,我剛動完手術,他本來也打算帶小孩回他母親的旗山家玩6天,把我丟在台中.後來剛好他生病掛急診住院作罷.他住院期間我還拖著剛手術完的病體去醫院照顧他 8. 未盡母親之責: 女兒從小就容易生病.小時候易發燒,之後則是眼睛長針眼,發炎容易紅,加上遺傳性弱視,很小就戴眼鏡.牙齒長不好,從6年級開始做矯正.帶小孩去看眼科,牙科都是我帶小孩去的,常常我下了班,看到他眼睛紅的誇張,或是摸到小孩發燒很燙,我才匆忙帶小孩去看醫生.而他也是一副無所謂的樣子.有一次,小孩在幼稚園老師就說他上吐下瀉,要我們下班帶去看醫生.他跟我說,約了朋友要出去吃飯,叫我自己處理.我帶女兒去醫院吊完點滴,弄得很晚才回到家.好不容易孩子退燒,剛睡著.他打電話給我說被搶,硬要叫我丟下小孩去警局接他. 9. 我母親在走之前在醫院臥床從民國98年10月到99年6月,10個月時間,他到醫院探視不到5次,這5次幾乎都是我開車拖著他去的. 10. 我父親前年7月20號住院到10月17號過世,三個月時間,他去探視不到三次.澄清醫院只不到5分鐘機車的距離. 11. 金錢觀:認識他以來,他就一直喜歡負債消費.還沒經濟能力時,就刷卡買機車.卡爆了,我幫他還.之後結婚小聘加上婚禮禮金幾十萬現金,要用來支付裝潢及家具費用,他全部用刷卡付,說身上要留一些現金,沒多久現金沒了,卡債卻沒還.我那時候就用信用貸款幫他還清,以為就不會再欠了,沒想到三年內幫他還了兩次二三十萬的卡債.後來越來越多致我申請債務協商,總共要還120幾萬.從民國93年還到103年底才還完.之間薪水最少時只有3萬,扣掉還款1.6萬,小孩及家用,每月不到五千元生活,沒錢吃飯他從來沒幫助過我. 12. 2013年一月他卡又刷欠10幾萬,我要求他提出分期付款還清後,到2014年10月,短短18個月,又欠18萬多,我再幫他還最後一次.到現在卡債又欠超過4萬,薪水只有2萬多,每月卻有一萬的債務在累積,真是太誇張了 13. 個人衛生習慣:他現在藉病辭去工作在家賦閒.每天除了看電視,玩手機.甚麼事都不做,房間亂.吃完的東西,隨手丟在桌上.即使發臭長果蠅也不肯拿垃圾去丟. 14. 動不動就說房子是他媽買的,是他的.你不高興就滾出去.你們兩個甚麼時候要滾?最終無法承受他的精神轟炸,於今年5月被趕出去住,鑰匙也被要求還給他,無法再住在一起.
綜合以上的事由,希望法官大人能理解我在心理與生理皆已達無法再維持婚姻的地步,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以婚姻有重大裂痕為由,判准離婚
三:雙方無共同財產.未成年女兒現在13歲,因原告我游定承有足夠經濟能力,身體可以負擔,與女兒感情良好,請求法官大人判決給我.並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新台幣一萬元
四.回應被告家暴控訴:被告對女兒教育從不參與;但每每女兒犯錯均大聲斥責,從小一直如此.為免女兒學到他的壞脾氣,多次要求他要好言相勸,凡事耐心教導,真的屢教不聽再處罰,而不是甚麼都不教,等他犯錯了再加以責備.但是,他總是不聽勸,而且對我加以挑釁,一再地說有本事你打我阿,有種你打打看.終致忍無可忍動手.第一次我把氣發在廁所的門,他再挑釁我才動手打他.之後即使他再挑釁,我也沒再動手,以致於女兒現在有樣學樣,一不高興就跟他一樣大吼大叫
出庭兩次了.法官都要求我要舉證,無奈這些不易舉證.請問我要如何補強?若不能補強,是否敗訴機率較高?我現在被迫遷出住所,是否會被他告遺棄?日後他要求我搬回去,並負擔他的開銷,是否可以拒絕?若勝訴是否必須與他分配剩餘財產?我有遺產一棟房子及兩百萬,另有一百多萬存款.
懇請幫忙解惑,不勝感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規劃您的婚後財產,避免對方對您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次須提出證據說明離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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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初 晚上 返鄉回高雄
在高雄市 忠孝一路與河南路交叉口 要往建國二路方向開車回家途中
被左方河南路單向道的機車女騎士直接衝出來衝撞我們在主線道忠孝一路的小客車...
我們有當時的行車紀錄器影片,是後方小客車所拍攝..
很清楚明顯拍到我們在綠燈行駛時, 因為準備要經過河南路路口前,早已符合安全規則
【踩剎車慢行】以及【應注意車前狀況】
影片中 機車從左側 衝出 ,機車的後方煞車燈一直到擦撞時才亮起。
更加明顯證明機車騎士未減速最後才煞車,為真正的肇事主因。
全部證據證明我們的車速很慢又可以立即停駛 當然地上不會有剎車痕跡!!!
當時我們主動報警因為要請保險公司理賠,當天也有去驗傷~
交通大隊告訴我們等一個月就會有裁決出來~到時候再請保險公司處理即可~
女騎士車禍當天 還說沒這麼嚴重吧~ 希望我不要報警
卻在 一個月後 跑去派出所報案
說我們開車撞她~ 告我們過失傷害~~而且不願意撤告 要我們去地檢署上法院
交通大隊開了紅單給雙方~
舉發我方「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肇事致人受傷。」
對方則是 「少線道未讓多線道先行」
交通大隊部份已經結案 扣除我方 駕照點數三點
奇怪的是 當天驗傷時 女騎士 沒有受傷 警察說頂多一點點清微擦傷
事後一個月 卻去報警 跟 警察說 他椎間盤突出 脖子 戴頸圈 帶到現在~ @@
保險公司懷疑 她 是 想 利用 醫療這條 貼補一些 她 必須賠償 撞壞我車子的費用
所以不願意撤銷告訴
想請問 律師們~我該如何處理~~ 因為我這樣往返台北高雄 花時間又花錢
加上對方這樣惡意 明明是自己的錯卻反誣告我方
真的很無奈~ 請幫幫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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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聲明
職 ***、***、***(以下簡稱施、林、黃)任職於**家股份有限公司**站,於102年6月1日起離職一案,詳述說明。
一、林、黃二員本於102年4月15日已遞交離職聲請書,已有向公司反映(於 102 年4月24日遞交現任僱主彰化區區長),未獲正面回應,再於102年5月27日重新提交,並催促提早派員接替以利業務執行,也未再獲得回應,遂於6月1日起停止上班,綜述已達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之預告。
二、施 員於5月16日為辦理101年度綜所稅使用自然人憑證卡時無意發現當時任職於速遞家公司無預告即於102年5月3日終止勞、健保投保,經催詢原因也未獲任何解說及回應,顯已侵犯員工基本福利及權益(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六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遂於5月27日向新雇主(彰化區區長)提出離職申請,並催促派員接替,直至5月31日止並未見有人辦理交接工作,又再因本人當時身體長期不適,舊疾復發(腰椎間盤突出),工作量又增加已不堪負荷。
三、施、林、黃員任職於**家公司三月份薪資公司允諾給予28500元,不料短短一個月中更改數次,直至4月發薪時才知只剩23000元, 四月份工作時又不表明當月薪資制度是如何發放,經幾次協調後於5月領薪日時才告知,又於四月份薪資中之扣除雇主應提繳之6%勞退,但施員於102年5月16日發現並無此提撥款項,後又於102年6月5日前往勞保局彰化分處查詢依然無此款項,顯有違法扣薪及違反誠信。
四、施員因向雇主預告離職但遲都未獲回應派人接替工作,於6月3日起停止上班,但經雇主一再催告下已於6月3日~6月6日前往與工作職編5977交接客戶及路線安排完畢。
請問該公司是否可告我未經預告而離職?

律師您好
經過:
在103.02.02的深夜11點左右,本人是被友人以機車搭載,位於十字路口與轎車發生車禍,對方的號誌燈為閃紅燈,我方車輛號誌燈為閃黃燈,
後續本人也去警局申請初判,結果主因是對方
在這場車禍中,因我方是騎乘機車,因故駕駛機車,所造成其他傷勢,
醫生診斷:
女性友人:臉部及手部多處外傷,骨盆骨折斷裂宜休養3個月,後續門診追蹤‧住院五天(急診有包紅包1200元給友人)
本人(男):雙膝及右髖骨多處挫傷,脊椎第4第5節狹窄,有椎間盤突出的問題,後續門診追蹤。住院五天(本人未收到紅包)
情況描述
車禍發生第一禮拜對方有到醫院觀看2-3次,並承諾會負擔所有醫療費用及車損
第5天希望可以簽立和解書。
我方是希望等傷勢較穩定後再談和解。
出院後,我方主動通知對方目前狀況已經出院,可先不用到醫院多跑一趟。希望可以請對方處裡修車部分。
第二次,想通知對方摩托車已經送至他朋友估價完,也修理完成,但是未接電話。
隔天再通知也無回應。
第三天再通知,對方說明經濟上有困難,身上沒有錢(因為有車貸、母親、小孩…..),必須想辦法籌錢,之後並沒有下文。
我方車損部分,先行自行買單,待後續向對方求償。為了避免對方不想和解,
只好先招開第一次調解。
調解委員會:
第一次 於4/16號 向對方求償醫療費用,以及精神損失費,各為30萬及25萬萬左右,(這數字是詢問過保險員提供加上個人對於整起事件對方態度、精神損失、家庭損失所衡量出來)
對方態度說明經濟負擔大,這數字無法負擔,也不清楚保險理賠範圍
所以我方先跟對方商量,精神撫慰金均可以商量價格,但是希望拿出態度及誠意來跟我們和解,也希望對方先了解保險公司理賠項目,不要故意不接電話,也不負擔修車費用。
第二次
唯一較有爭議的部分是看病的過程分為三次
急診 轉診 複檢,急診及轉診都在本鄉鎮,複診到台北三軍總醫院做詳細診斷,對方保險是說,因該優先在鄰近大醫院做診斷。(個人是因為當初在北部當兵,長跑三軍醫院所以對三軍醫院較熟悉,且醫師專業能力夠。)
因此次對方與友人談妥10萬元和解!已達成共識。
而我因為無法參與此次的調解,電話與當事人談後,對方是希望2萬元和解。而本人告知是希望和解費8萬元後加但書,後續如有造成因此車禍衍生出的傷勢,必須由對方負責。
我個人的部分是覺得這是不幸中的大幸,更不希望走法律途徑,去逼迫對方,就我詢問保險部分2萬元的部分實在是不合理,光是我一個月個薪水都不到,但我沒有這樣的專業以及經驗,所以無法了解到客觀合理賠償價格為多少?該如何評估?該如何計算,
只希望對方可以肩負起讓我回復到原本的健康情況以及我損失的部分,本人更是在意椎間盤突出會不會造成日後的風險,因為對方讓我有種,發生事情只要沒有錢就沒有甚麼責任,這樣是不是窮人可以為所欲為,或是一直說她不知道,一直對不起。
對方傳簡訊說到:最近他分析所有貸款以及家庭撫養支出後,理賠我的友人10萬元,薪資已經造成負數需要借錢過生活,對於我所提出的8萬元,實在非常的沒有辦法支付我所開出來的條件以及但書,尋求法律公平的判決。
因為本人也不是非常的富有,沒辦法負擔律師費用,但也不想平白無故因車禍造成脊椎一輩子的影響。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你好,請問..
日前被獸醫提告加重毀謗,原因是我和男友帶小狗去完某獸醫院後,
我把男友私底下和我爭執溝通對於小狗是否開刀一事的話語
(有關手術是否成功.術後復原是否良好.獸醫是否術業有專攻等)
誤連結張冠李戴成這位獸醫,又因當日此獸醫對於我們的小狗原本椎間盤就有問題,
他卻粗魯的硬拉扯牠要進狗籠,小狗當場痛苦唉嚎~
脖子卡在狗籠上方還不鬆手的行為相當不滿(院內有監視器),
兩相對照我更是直接把男友話語自然連結成這位獸醫負面的評價;
我主動申請三次調解會,前兩次調解失敗~獸醫開口要100萬賠償,
但失業中只有男友有工作,無力負擔,也曾到院內向他下跪認錯,
網路上有po文道歉但都無力改變,第三次調解他不來了直接告了!
現在茫茫然壓力好大,天天夢到那天獸醫粗魯對待我們生病的小狗,
又想到高額的賠償金及有可能面臨刑責這樣就會有前科了,好痛苦,和男友經濟不富裕,
找不到可以多期付款請律師幫忙,法扶基金會也給我們打回票,
原本的一線希望落空..我真的不知怎麼辦??????


各位好,日前被獸醫提告加重毀謗,原因是我和男友帶小狗去完某獸醫院後,我把男友私底下和我爭執溝通對於小狗是否開刀一事的話語(有關手術是否成功.術後復原是否良好.獸醫是否術業有專攻等)誤連結張冠李戴成這位獸醫,又因當日此獸醫對於我們的小狗原本椎間盤就有問題,他卻粗魯的硬拉扯牠要進狗籠,小狗當場痛苦唉嚎~脖子卡在狗籠上方還不鬆手的行為相當不滿(院內有監視器),兩相對照我更是直接把男友話語自然連結成這位獸醫負面的評價;我主動申請三次調解會,前兩次調解失敗~獸醫開口要100萬賠償,但失業中只有男友有工作,無力負擔,也曾到院內向他下跪認錯,網路上有po文道歉但都無力改變,第三次調解他不來了直接告了!
現在茫茫然壓力好大,天天夢到那天獸醫粗魯對待我們生病的小狗又想到高額的賠償金及有可能面臨刑責這樣就會有前科了,好痛苦,和男友經濟不?裕,找不到可以多期付款請律師幫忙,法扶基金會也給我們打回票,原本的一線希望落空..我真的不知怎麼辦..


加入會員健身俱樂部原本每日開心去運動2~3小時有氧舞蹈課程.....等等,
於97.01.05
於 晚間約7時在會員俱樂部女更衣區內(因地板溼滑且並未設立警告立牌及警語標誌)導致滑倒意外. 當時感到腰部疼痛不適停頓一會兒後自行回家約22時許後感 到加倍疼痛~隔日去俱樂部告知前一晚發生事件.當班主管副理(A女)瞭解事情後先辦理暫停會籍一個月.告知我先回家休息 對我們的疏失她會報告老外經理(B男)看他會有何處理或賠償??.........
於97.01.07
一早撐著疼痛在不良行走下感緊前往醫院檢查治療 醫師診斷腰椎椎間盤突出
第4.5椎及第一薦椎神經壓迫~醫生叮囑要繫上腰夾保護著腰椎 彎腰或起身艱鉅疼痛不已. 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因受傷倒置無法坐.臥...行動上無法久站久坐而後向俱樂部再加請2個月假(暫停會籍)療傷期間97.1/5~4/22前業者從未關切...........
在4月份向Club詢問3次 業者態度 推諉 拖 回避.............. 至今還在復健治療中......
於 5月中旬業者收到市府消保官去函.俱樂部公關主管(C男)突如其來電詢 質問態度口氣:是誰去申訴...寫的阿...等等~ (B男)在4月某天先以給我會籍隨後叫(C男)他高傲仗勢態度問 (B男)給的條件滿不滿意ㄏㄚ... 又說 有流氓來俱樂部翻桌也是我處理的... 若不滿意B男給的條件(會籍)ㄏ歐....
又再說 (台語) 妳把資料喘喘ㄟ跟總公司告阿.......對本人講N~N~N~N~N次
經營者管理疏失 處理態度又劣 還以那樣言語對會員...............
讓我感到很委屈 花錢消費又受了傷 ( C男 如此言語 算威脅 恐嚇 嗎 )
當時消保官去電詢問業者未出現6/3協調開會後
消保官見態 對方無誠意. 直接訴訟或許對方會有所反應吧......
業者為全球性外商公司.在台灣設點從南到北.
想必他們花大錢請大律師.確實沒錯!!!
平民女姓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請問本人在法律上的保障有何...??
要求付責賠償範圍有...??
可有機會勝訴??
以下目前有的物證可有利於佐證嗎??
1. "發生處照片區域的"
拍的是4/22反應前(因傷無法行動,照片是於三個月後拍得)
業者在本人反應後.他們趕緊做些原沒有設置的防滑膠布措施及警語標誌..
2. "免費會籍文件" 業者給的
3. 97.1月6日請假戰停會籍單
4.加入會員合約書及月繳發票收據
5.看見我滑倒的人(打掃人員)但聽說她去極樂.
請律師?協助~ 感謝您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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