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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何寫關於棄養父母的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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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13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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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因為家中有兄弟分了家產之後對於母親不聞不問,想寄存證信函給他

    不知怎麼寫才好??

  • 蔡律師 (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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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13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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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7 │ 律師證號:93臺檢證字第6383號
  • 回覆 魚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因為家中有兄弟分了家產之後對於母親不聞不 ... (恕刪)

    基本上若是棄養,可以請求扶養費,甚至可以撤銷贈與

    建議您跟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母親的權益。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然後到本所官網留言,我才會抽空回覆,謝謝。

  • http://fatong.tw/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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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01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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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1116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1119 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本件直系血親卑親屬係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倘您母親無法維持生活,可以訴請法院請求給付扶養費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母親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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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01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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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1116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1119 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本件直系血親卑親屬係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倘您母親無法維持生活,可以訴請法院請求給付扶養費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母親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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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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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01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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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1116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1119 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本件直系血親卑親屬係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倘您母親無法維持生活,可以訴請法院請求給付扶養費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母親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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