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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書

  • ch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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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0-25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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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
    ㄋ好:
    因為本身遇到一些有關法律上的問題不懂想請教律師
    希望律師能給我建議
    家理的小孩從小身份證和印鑑都是父親在保管
    92年母親過世
    父親就辦理遺產分割協議書 我和姐姐完全都不知情
    94年父親也過世 直到今年整理東西
    才發現這份協議書
    現在可以主張那份協議書無效ㄇ
    立協議人的簽字都是出自同一人的筆跡(代書)
    印鑑證明是父親代為申請的
    這2個證據可以證明ㄇ
    感恩

  • 周仕傑律師 (AD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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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0-25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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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 │ 律師證號:81台檢證字第1956號
  • 回覆 chyi 的發言內容:

    律師
    ㄋ好:
    因為本身遇到一些有關法律上的問題不懂想請教律師
    希 ... (恕刪)

    如果92年你母親過世時,你們已經成年,那你父親依法並不可以代為書立分割協議書,在法律上該份協議書並無法拘束你們,但要如何舉證(包括你們印鑑章都是由父親保管)則是重點,單傳代為申請印鑑證明只是一種輔助參考,不一定能作為絕對的證據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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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22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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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家理的小孩從小身份證和印鑑都是父親在保管
    92年母親過世 
    父親就辦理遺產分割協議書 我和姐姐完全都不知情
    94年父親也過世 直到今年整理東西 
    才發現這份協議書
    現在可以主張那份協議書無效ㄇ
    立協議人的簽字都是出自同一人的筆跡(代書)
    印鑑證明是父親代為申請的
    這2個證據可以證明ㄇ

     

    您好!

    如果已成年且未得本人授權,他人冒名所簽的協議書無法拘束本人,但因有印鑑證明,外觀上會被認為有本人授權,您需能證明印鑑證明被盜用才有機會,您所提的證據尚不足夠。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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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11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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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協議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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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11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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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協議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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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協議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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