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騎車三貼視線不良問題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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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26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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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機車三貼應已構成違規附載乘客、危險駕駛。所謂危險駕駛,係指蛇行、車輛操控不穩及視線被遮蔽情況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因有發生車禍之虞,故法律乃規定應予處罰並應當場禁止其駕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5項: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款: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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