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保險、票據 > 被騙簽本票 想要主張債權不存在會成立嗎?

被騙簽本票 想要主張債權不存在會成立嗎?

  • 豬頭包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3-26 19:43 
  • 文章人氣:2359
  • 個人積分:28
  • 之前因為租屋

    房東乾女兒要替她阿嬤申請補助.因名下房產太多.不會通過

    所以要假裝欠我們錢.簽了一張本票給我

    因為怕我們拿她本票裁定她.所以要我們也簽一張金額一樣的本票給她

    沒想到她卻拿我們本票轉讓給第3人去做強制執行

    請問我現在主張債權不存在會成立嗎?

    我和她並無借貸關係.當初是因為上述理由被騙簽下本票給她的

    她為取信我所以也簽給我.她簽給我的本票不能成為物證嗎?

    還有她把我本票轉讓給第3人去做執行.是不是對我較不利

    我是否會因為是第3人對我做裁定

    所以主張債權不存在很難成立?

  • 許志嘉 (許志嘉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3-26 19:54 
  • 文章人氣:514
  • 個人積分:2084
  • 律師評價:371 │ 律師證號:91臺檢證字第5356號
  • 建議提出刑事詐欺告訴,至於強制執行部分只能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許志嘉律師(e-mail:aliu5408@ms72.hinet.net,網頁:http://www.hsulawer.com/,line ID:aliu5408)手機0922-600089
  • 蔡律師 (蔡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3-26 22:39 
  • 文章人氣:494
  • 個人積分:2794
  • 律師評價:257 │ 律師證號:93臺檢證字第6383號
  • 回覆 豬頭包 的發言內容:

    之前因為租屋

    房東乾女兒要替她阿嬤申請補助.因名下房產太多.不會通過

    ... (恕刪)

    您要看本票上有沒有對方背書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

    如果您在南部,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

  • http://fatong.tw/
  • 豬頭包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3-26 22:54 
  • 文章人氣:444
  • 個人積分:28
  •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當初簽本票沒有指定人.我住苗栗!謝謝回答~
    回覆 豬頭包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4-21 23:0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9406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294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295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第 296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第 297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第 299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本件本票債權係可讓與,然因本票係無因性,倘受讓人提出本票強制執行,您可能須向法院起訴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唯需先釐清兩造有無契約約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教祥係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維護您自身權益,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4-21 23:0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9406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294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295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第 296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第 297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第 299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本件本票債權係可讓與,然因本票係無因性,倘受讓人提出本票強制執行,您可能須向法院起訴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唯需先釐清兩造有無契約約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教祥係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維護您自身權益,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4-21 23:0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9406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294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295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第 296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第 297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第 299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本件本票債權係可讓與,然因本票係無因性,倘受讓人提出本票強制執行,您可能須向法院起訴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唯需先釐清兩造有無契約約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教祥係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維護您自身權益,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