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騙簽本票 想要主張債權不存在會成立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4-21 23:0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9406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294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295 條: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第 296 條: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第 297 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第 299 條: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是本件本票債權係可讓與,然因本票係無因性,倘受讓人提出本票強制執行,您可能須向法院起訴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唯需先釐清兩造有無契約約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教祥係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維護您自身權益,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4-21 23:0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9406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294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295 條: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第 296 條: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第 297 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第 299 條: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是本件本票債權係可讓與,然因本票係無因性,倘受讓人提出本票強制執行,您可能須向法院起訴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唯需先釐清兩造有無契約約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教祥係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維護您自身權益,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4-21 23:0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9406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294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295 條: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第 296 條: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第 297 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第 299 條: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是本件本票債權係可讓與,然因本票係無因性,倘受讓人提出本票強制執行,您可能須向法院起訴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唯需先釐清兩造有無契約約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教祥係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維護您自身權益,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