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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

  • 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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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04 18:31 最後編輯日期:102-04-04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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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剛遞出離婚訴狀,調解庭還沒開。夫妻雙方婚前無財產約定。雖然還沒有確定能不能離婚成功,但還是希望先了解一下財產方面的問題。


    問題:
    以下幾個關於財產分配的問題想詢問:

    1.剩餘財產分配,是只有夫妻中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提出嗎?若是,在提出前,必須先想辦法證明自己財產較少?還是提出後法院會主動清查雙方財產,判定誰財產較少,符不符合提出資格?

    2.如果成功申請了剩餘財產分配,實際是如何執行的?法院會主動清查雙方名下的財產?或是可以請求法院清查?還是必須自己想辦法取得對方財產的資料?或是法院會強迫雙方各交出一張清單之類??

    3.在離婚官司中,如果法院清查財產,所能查到的範圍有多大?民眾到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看得到的房屋、車輛、股票利息等等查得出來嗎?是否還能夠查出各家銀行帳戶裡的存款?

    4.財產計算上,房屋土地是以公告價還是市價?



    好像有一些防止脫產的法條,不過好像有漏洞,要是對方用以下的方式能否成功脫產?
    1.在起訴前以借債的方式使財產總和歸零。
    2.在正式起訴前將銀行帳戶裡的錢領出來放家裡。


    問題很多,勞煩各位代為解答,不勝感激,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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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04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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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於婚姻期間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的一方要提出計算方式,可以請法院調閱雙方財產資料,國稅局的資料法院都查的到,若知道對方還有其他財產,也可請法院發函調閱財產價值應以起訴時的市價計算,只要能證明對方脫產,都可以加入計算。以上謹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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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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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08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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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通常剩餘財產分配都是婚售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提出請求。既然要提出,當然要證明自己的剩餘財產較少。這部分法院會函調國稅局夫妻二人的財產清單。

          2.清查財產上,只要是在"名下"的財產都查得到,諸如汽車、房產、存款、股票等等。但要注意,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請求的範圍只限於婚後(婚前不算)的勞力所得(贈與繼承而來的財產通通不算)。

          3.房屋土地會以「起訴當時」的市價為計算標準。

          4.既然妻子是家庭主婦,戶頭裡的存款如果是娘家家人借貸的,都會有匯款往來,只要不是勞力所得,建議應準備的是明白說明金錢來源,而不是脫產。您所列的脫產方是基本上都沒有用。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www.taipe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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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0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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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於

    請問沈律師:

    1.剩餘財產請求的期限是兩年還是五年??因101年12月18日判決確定,是不是指勝16天可以提告呢?

    2.對方於101年2月14日提起離婚訴訟,對方於102年4月將兩人共有房產出售,請問,剩餘財產的價值是依101年2月14日的價值為準還是出售時的價格為準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