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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父親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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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13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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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我父親在我6或7歲後,我就再也沒有看過他了,對他只有小時後酗酒家暴的印象,現在我大概30歲,他用因長期洗腎而無謀生能力,到法院請求要我每月付撫養費給他,可是他從小就沒有撫養過我(我是由母親獨自撫養長大),我若想用民法1118條、1119條免除撫養義務,請問我應該如何舉證他從來沒有撫養過我?而且還有家暴的陰影,應如何向法院解釋或舉證??懇請解答!!謝謝您!!
  • 陳振榮 (陳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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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15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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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妳好 依妳所述 妳可以主張民法第1118-1條規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但是訴訟上的舉證責任在妳這邊 舉證的方式包括物證及人證 於妳的情形 若無書證(例如保護令 診斷證明 錄音...) 則可舉出人證 例如母親或其他親友 只要曾經見聞過妳跟妳母親生活狀況的人都可以做證 至於其他的答辯 要看對方有提出甚麼東西再說 陳振榮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