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們好.這邊想請問是.有一個FB臉書的粉絲團PO文攻擊人
內文只有五個字就是某某是個狗
某某不是真名而是暱稱
當事人看後很生氣說要提告
那這樣是可以告的成嗎?
由於Facebook臉書的粉絲團留言均可透過公開網路使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所以屬於公然場合。在文章中罵他人為狗,是以言語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足以減損他人之聲譽,屬於侮辱行為。至於對方是針對暱稱進行侮辱一事,基本上暱稱仍可指涉到特定對象,所以公然侮辱罪還是有可能成立的。
(參照刑法第30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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