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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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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17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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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關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逾150萬元,始可上訴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未逾此金額,不得上訴第三審。參看裁判書末尾之記載,可知能否上訴(抗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滿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
本件為二審判決確定之案件,是最終之成敗均在高等法院如何判決,就對方之主張及爭議之過程,建議您可提供原審判決及其他相關,與律師進一步討論相關爭點如何進行答辯,並由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協助您完成訴訟程序,如此應較能維護您的權益。
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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