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著作權案件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4-20 09:42
- 文章人氣:497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依您所述,本案應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該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基本上只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將著作(包括照片)進行重製(複製),即已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罪,所以要拚無罪,其實空間相當有限。如果判刑,拘役或有期徒刑10天易科罰金至少也要一萬元,刑事部分判下來可能就要幾萬元(拘役10天已算是相當輕的,一般法院酌定刑度會以此加以倍數計算),另外對方事後在刑事部分以外,還是會請求民事賠償,加上本罪為告訴乃論,所以建議最好能在偵查中設法與對方達成和解(達成賠償及撤告之協議),這樣檢察官即會以不起訴處分結案,退步言之,至少在已提出合理賠償金額之狀況下,可以爭取看看可否獲得緩起訴處分。
另偵查時,恐怕須進一步看看對方有無提告其他犯罪事實了,這個部分在被提問時,尚請務必小心應對。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第 1/1 頁
- 1
共 3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