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人情況:1.離婚約2年半,有小孩監護權,(小孩目前4足歲又5個月)
2.離婚協議書上註明對方有探視權,共同負擔小孩生活.教育費
事實:
1.對方在約2年前曾探視過,但與小孩互動不多...本人在約一年前曾帶小孩到對方家裡,讓對方家人看小孩...當時小孩奶奶拿了2000元當生活費
2.對方從約2年前來過之後至今不曾來過,也沒拿過錢
想請問:
1.如何舉證對方沒扶養過小孩...以後小孩也無須扶養對方?
是不是可以從現在先做一些預防性的動作?
可以存證信函表示對方都沒有付撫養費用,請對方依當初的契約規定支付撫養費用,並要求對方將費用匯到特定的帳戶內。 將來如果有需要提出證明,你可以拿出這份存證信函及帳戶資料(銀行存摺記得留存)證明對方都沒有付過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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