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訂的制度使否符合勞基法?
- 筱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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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2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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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是在一間台中著名的烘焙業中央廚房工作,公司一直有個奇怪的制度,就是我們犯錯或是打掃不乾淨就要做勞動服務,宣稱是把公司當作學校看待,大家不是員工是學員,固定分配我們有屬於自己的玻璃,只要沒擦乾淨被登記到就要做勞動服務,也要求我們要做值日生,打掃廁所及餐廳等等,或是在工作時出錯也要罰,處罰是其次,重點是當你做的時間是不算工時的,因為那是你自己犯錯跟公司無關,而我們是工讀生,5點半要下班上課沒時間做,就讓我們在4點下班做勞動服務,等於我那一小時半的工時沒了,還要被處罰,其他正職的人更是利用下班做到9點或10不等,大家叫苦連天,不知道是來上班還是來做勞動服務!!!加班也加得很慘!!尤其是在過年的時候是我們的檔期,臨時才告知這段時間不能放假,整整20天後才放假,加班更是10-11點不等(我最晚加到半夜2點,我們沒有輪班的制度,都是同一批人8點30上班到晚上),即使有人向蘋果日報投訴上頭版,公司只講了一句話:在烘焙業加班沒放假是正常的事,勞基法只是拿來參考不能用!!當初禮拜日說會有兩倍薪水,只有一周有2倍薪水,另一周改成補假。這樣公司的做勞動服務制度符合勞基法嗎?加班不放假跟補假不算2倍薪水可以嗎?因為暑假後又會遇到中秋節,我怕加班又要沒日沒夜地進行,希望可以給我的答案!!謝謝!!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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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2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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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公司的要求已經違反勞基法等保護勞工之法令,你們可以保存證據然後表示因為公司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請求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公司發給資遣費及依法應發給的加班費。
除了上述終止勞動契約及請求資遣費外,你們還可以向勞工局進行檢舉,要求勞工局進行勞動檢查。如果勞工局對你們公司進行勞動檢查後,確認有違法的情事,勞工局會直接對公司處罰鍰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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