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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的法律觀念(六)  作者:王麗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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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11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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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則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第二十七則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 

    第二十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否則離婚要件不成立,離婚不生效。

    第二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 

    第三十則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正確觀念:所謂契約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內容,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

    第三十一則

    錯誤觀念: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那麼租期屆滿房客如果不搬,都可直接強制執行。
    正確觀念: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必須加註「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強制執行」的約定,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則 

    錯誤觀念:交保就是無罪。
    正確觀念: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暫時」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已,交保並不等於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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