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因為生病連續請了一個月的病假,有收據證明我確實有就醫,但是因為生病的關係我也無心去公司上班了。前幾天主管通知我請我準備好診斷書以便請病假,否則公司會依規定解雇我。由於我也不想去上班了,所以就索性不提供診斷書讓公司依規定解雇我。現在我想請問我這樣的行為有違反勞基法規定,工作三個月以上要十天前提出離職申請。就算我真的因沒有提出證明讓公司依規定解雇,我是否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您好,
1.您所提出的規定是在您主動離職的情況下;但今天您是被公司解雇,情形有所不同,公司應該是用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6款的規定解雇。
2.如果單純從勞基法規定,您並沒有其他責任,但實際上會不會有其他必須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要看您與公司簽的契約書才有辦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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