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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

  • 便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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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14 08:12 最後編輯日期:102-05-14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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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幾天.我接獲通知到警察局作筆錄~ 原因 妨害性自主 我一直沒有頭緒!但是我發現有一位朋友!突然都不連絡 我打到偵查左去問她說要等到當天才會知道!說是學校通報 少女指認 然後我開始查那女的(未滿14歲)!!!4月13號還有聯絡!但我5月回國之後就突然接獲通知 也發現她有到少年院去!!在想會不會這樣才接獲通知!!!!偵查是有證據嗎?還是指認就接到通知 然後!!之前還有跟我聊說他以前有做過援交!然後又有認識乾爸也有跟乾爸發生關係 但要等到當天才知道到底是誰(以上的女生是推測)因為我真的不知道是誰!!!! 請問我在這幾天要準備什麼嗎???我完完全全沒頭緒 會不會這麼雖被背黑鍋 聽說會被指認!!請問指認是對方有相當的證據才會有效嗎??如過證據不足的話是否就不會起訴  請問如果女方沒有證據證明跟男方發生過關係
    而男方也沒有證據證明跟女方沒發生過關係 順便一問!!以上的情況是發生過關係的話又會是什麼狀況 還有就是如女方在指認的時候沒有指認是否就會無罪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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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14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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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僅單憑指認,確實會有證據上的不足,但您仍應至警局制作筆錄了解案件事實,而本件該少女未滿十四歲,若您們有從事性行為,則無論是否女方自願,均會構成妨害性自主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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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14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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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沒有違反對方的意願而為性交或猥褻的行為,則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關處罰規定不輕,建議您前往警局受訊問前,應先與律師討論,以免做出不當的陳述,事後要再改變說法,只會形成前後說法不一,讓法院難以相信的困境,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 便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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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14 20:30 最後編輯日期:102-05-14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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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僅單憑指認,確實會有證據上的不足 ... (恕刪)

    如果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極力否認是否就有可能不成立
    如果害是被指認定罪,要怎把刑責降到最低!!!例如緩刑 

  • 蔡律師 (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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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14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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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別天真了。真以為警方都不會查案嗎?

    重點在於您到底有沒有跟對方做過?

    有做過,那就有可能成立犯罪。

    趕緊找資深律師問問。不要到最後警方問完話後,再說當時應該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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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便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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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15 05:42 最後編輯日期:102-05-16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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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 便當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有沒可能可以爭取緩刑的機會!!!
    對方的交友非常之複雜!!知道她有被送到少年院之類的地方之經驗!!!
    有翹家的紀錄!!也有口述對說過以前有援交過!!!還跟不只一人發生過關西!!!
     近期也有聽說有在警察局指認別人!!!這樣有機會可以爭取緩刑嗎((完全沒案底!!!
    ((以最壞打算去想!!因為不知道對方會怎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