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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 你好 :

  • 陳偉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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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16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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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 你好 : 我想問你一個問題 案件是在高雄 是這樣的 我在高雄有塊平地 跟其他兄弟 各佔3分之1 早期在台北工作 現在有點年紀了 回去看的時候 傻眼 上面 給我蓋鐵皮屋 和經營停車出租 去問他們 他們說有過3分之2 所以可以出租 但問題是他租金都沒給我 兩位自己五五分帳 請問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有好幾年了?
  • 梁維珊 (美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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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17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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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2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198號
  • 陳先生您好,您的問題涉及民法第820條的規定,如果您與二位兄長的持分確實是各3分之1,則因您的二位兄長持分於2分之1達到3分之2,所以您二位兄長的主張不無道理。惟因該二位兄長並未與您協商過分管協議的內容,依法您得向法院主張變更原分管協議。另外以不當得利請求均分這幾年的租金收入。如有需要更進一步的服務,歡迎您來信或來電聯絡。